全部實美專欄

  • 旅宿業者銷售住宿券或餐券,應注意開立發票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國內飯店及旅遊業者因應聖誕跨年、春節寒假將至,均推出最強、最低折扣的住宿券和餐券,以吸引消費者購買,不論在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餐券,旅宿業者銷售住宿券應於消費者實際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而銷售餐券則應於「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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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11購物節網路賣家應注意營業稅問題

    雙11購物節已如火如荼展開,各網路賣家均推出眾多優惠以吸引消費者購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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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提供未辦妥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使用,雖已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仍有罰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各地成立分支機構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營業,切勿圖一時之便,借用總機構所領用之統一發票,而使總機構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總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分支機構亦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之情形,分支機構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行為罰、第51條第1項第1款擅自營業之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反給與憑證之行為罰等規定處罰,惟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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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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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新聞)從某米其林推薦餐廳被指「遲到沒收訂金」,探討沒收訂金之行為是否要開立發票?

    買賣業營業人在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情形,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揭時限表規定,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而餐廳屬一般飲食業,「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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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稅前辦妥稅籍登記,安心無後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落實營業稅籍管理、掌握稅源及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自本(112)年4月起就轄內從事網路交易、夾娃娃機店、露營場、網路名店、非法旅宿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連鎖加盟店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未辦稅籍登記或稅籍不符之商家實施稅籍清查,同時輔導新設立營業人瞭解相關課稅問題,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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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漏報營業收入,未能提示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限制,其核定之所得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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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秋送禮「電子禮券」發票開立方式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業者為了可以提早收到現金,並增加消費者的黏著度,推出多樣化的禮券供消費者選購,又因為疫情推動數位轉型浪潮及使用行動支付習慣的養成,數位化發放的「電子禮券」快速成長。隨著中秋節的到來,數位化「電子禮券」除了能促進環保,避免紙張的浪費外,也可以省去寄送的時間及費用,成為民眾送禮及企業酬勞員工的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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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籲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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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除符合「營利事業之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均使用藍色申報書」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外,亦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中所稱之「完備」,依財政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規定,係以業經依照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營利事業倘有成本費用中之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辦理情事者,應不得適用前開盈虧互抵之規定。惟如符合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規定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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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投資公司在節什麼稅?

    一、持有什麼投資標的物適合成立投資公司?
     一般常見投資標的為不動產、股利、買賣股票。然而不動產若是由家族公司持有,在股權移轉時就有高機率涉及房地合一稅2.0。若以公司名義來買賣上市櫃股票賺取價差,則會牽涉到所得稅基本稅額,還不如使用自然人名義持有反而還免落入基本稅額內。所以並非所有的投資標的都適合用來成立投資公司。
    而以公司名義長期持有國內股票用以賺取"股利”較能產生顯著的節稅利益,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而以公司名義持有“國內股利”較能產生顯著的節稅利益,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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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住家使用,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才不會被計算租賃收入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自己將其自有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作住家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為什麼仍被國稅局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所以個人將房屋借與朋友供住家使用,如係無償借用,為避免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

    該局最後提醒,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有關無償之認定,係以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者為認定依據,故民眾如有借出房屋無償供他人住家使用,尚未辦理公證者,請記得儘速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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