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該所說明,上述之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民眾若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記得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申報3重點如下:
重點1 | 應計入課稅時點 | 以交割日所屬年度 |
重點2 | 所得額的計算 | 交易時的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後之餘額 |
重點3 |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收付款紀錄、證交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所得額之計算方式有4種類型如下:
類 型 | 實際交 易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計算方式 |
類型1 | 有提供 | 有提供 | 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類型2 | 有提供 | 無法證明 | 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
類型3 | 未提供 | 未提供 | 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
類型4 |
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