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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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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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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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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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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經濟」正夯,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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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分攤。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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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向境外電商購買AI工具或線上服務(如ChatGPT)等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兼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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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於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