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 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經濟」正夯,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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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於申報本(114)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將當年度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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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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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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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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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兼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向境外電商購買AI工具或線上服務(如ChatGPT)等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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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於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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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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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今(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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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者(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之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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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1月1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財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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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請車位主留意依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共享經濟日益盛行,越來越多民眾參與資源共享,將閒置資產充分利用,不僅提升經濟效益、創造額外收入,也為環境永續盡一份心力。若個人將自有停車位,與雲端管理業者合作,透過共享平台(如APP預約系統等雲端管理模式)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取得分潤或租金收入,其所得類別均屬「租賃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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