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實美專欄

  •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上路,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以下簡稱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除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外,其交易所得不課徵所得基本稅額而係課徵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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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借入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應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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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憑證與會計紀錄,若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或雖提示卻不完全,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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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買賣業原則上係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然營業人如採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於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買受人事後未依限支付價款,因貨物既已交付,依財政部75年9月27日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釋規定,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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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逾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係以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案件為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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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營業稅申報有撇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從事業外投資,於年度中收到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需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申報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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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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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宿業者銷售住宿券或餐券,應注意開立發票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國內飯店及旅遊業者因應聖誕跨年、春節寒假將至,均推出最強、最低折扣的住宿券和餐券,以吸引消費者購買,不論在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餐券,旅宿業者銷售住宿券應於消費者實際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而銷售餐券則應於「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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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11購物節網路賣家應注意營業稅問題

    雙11購物節已如火如荼展開,各網路賣家均推出眾多優惠以吸引消費者購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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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提供未辦妥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使用,雖已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仍有罰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各地成立分支機構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營業,切勿圖一時之便,借用總機構所領用之統一發票,而使總機構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總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分支機構亦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之情形,分支機構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行為罰、第51條第1項第1款擅自營業之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反給與憑證之行為罰等規定處罰,惟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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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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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新聞)從某米其林推薦餐廳被指「遲到沒收訂金」,探討沒收訂金之行為是否要開立發票?

    買賣業營業人在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情形,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揭時限表規定,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而餐廳屬一般飲食業,「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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