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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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前辦妥稅籍登記,安心無後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落實營業稅籍管理、掌握稅源及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自本(112)年4月起就轄內從事網路交易、夾娃娃機店、露營場、網路名店、非法旅宿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連鎖加盟店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未辦稅籍登記或稅籍不符之商家實施稅籍清查,同時輔導新設立營業人瞭解相關課稅問題,履行納稅義務。營業稅前辦妥稅籍登記,安心無後顧more -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漏報營業收入,未能提示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限制,其核定之所得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more -
中秋送禮「電子禮券」發票開立方式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業者為了可以提早收到現金,並增加消費者的黏著度,推出多樣化的禮券供消費者選購,又因為疫情推動數位轉型浪潮及使用行動支付習慣的養成,數位化發放的「電子禮券」快速成長。隨著中秋節的到來,數位化「電子禮券」除了能促進環保,避免紙張的浪費外,也可以省去寄送的時間及費用,成為民眾送禮及企業酬勞員工的首選。中秋送禮「電子禮券」發票開立方式報您知more -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籲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more -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除符合「營利事業之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均使用藍色申報書」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外,亦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始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中所稱之「完備」,依財政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規定,係以業經依照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營利事業倘有成本費用中之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辦理情事者,應不得適用前開盈虧互抵之規定。惟如符合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規定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more -
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住家使用,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才不會被計算租賃收入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自己將其自有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作住家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為什麼仍被國稅局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所以個人將房屋借與朋友供住家使用,如係無償借用,為避免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
該局最後提醒,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有關無償之認定,係以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者為認定依據,故民眾如有借出房屋無償供他人住家使用,尚未辦理公證者,請記得儘速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住家使用,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才不會被計算租賃收入唷!more -
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more -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超過半數,且該公司價值逾半為不動產,處分股權須課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已於110年7月1日實施,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轉讓該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爰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增訂第3項規定,凡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1項房屋、土地交易,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超過半數,且該公司價值逾半為不動產,處分股權須課徵房地合一稅more -
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營利事業售地依約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more -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more -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已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者,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載明發票號碼,惟可至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已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者,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載明發票號碼,惟可至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已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者,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載明發票號碼,惟可至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more -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營業人購進貨物未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