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課稅方式,取決於該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股東所出售的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自110年1月1日起,其證券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筆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股東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股票,其證券的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於扣除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670萬元,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2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3‰)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為5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71.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是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71.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69.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71.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72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864,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4萬8千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864,000元〕。
該局提醒,因財產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及適用稅率不同,如前揭釋例所示,兩者之所得稅申報稅負存在差異,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類別及申報適用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若疏忽將財產交易所得誤以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恐衍生漏稅及裁處罰鍰問題。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