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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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費用及損失憑證之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如虧損或申報扣除年度未依規定取具進貨、費用及損失憑證,致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費用及損失憑證之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盈虧互抵more -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贈與員工時,應依法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且其開給自己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more -
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親屬認購時,應申報贈與稅 (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如原股東放棄認購新股,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公司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之親屬認購時,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親屬認購時,應申報贈與稅 (贈與稅)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