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經濟」正夯,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該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區分如下:
| 網紅 | 平臺 | 觀眾所在地 | 加值型營業人稅率 |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
| 境內網紅 | 境內 | 不區分境內或境外 | 5% | 1% |
| 境外 | 境內 | 5% | 1% | |
| 境外 | 0% | 1% |
| 境內網紅甲 | 觀眾所在地 | 銷售額 | 課稅規定 |
|---|---|---|---|
| 境內觀眾(占70%) | 100萬*70% | 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 | |
| 境外觀眾(占30%) | 100萬*30% | 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