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時事新聞)從某米其林推薦餐廳被指「遲到沒收訂金」,探討沒收訂金之行為是否要開立發票?

       買賣業營業人在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情形,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揭時限表規定,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而餐廳屬一般飲食業,「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簡易區分,若賣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賠償款,應視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非所有營業人取自交易對象之違約金賠償款等收入皆為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來認定。
      以時事新聞為例,餐廳為一般飲食業,於收取訂金時,可以不先開立統一發票,待結算時一併開立。如前所述收取訂金之行為係因賣方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即便最後未提供勞實際貨物或勞務便沒收該款項,仍應該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