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待售商品100件,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於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犒賞員工中秋佳節贈品,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210,000元購入10件禮盒作為饋贈客戶禮品,因入帳時以交際費210,0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10,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