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

『網路賣家大查稅 高頻存入帳戶全揭露』新修稅籍登記規則及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對網路賣家之影響。

一、前言
新聞媒體於2021年報導『網路賣家大查稅 高頻存入帳戶全揭露』曾引起喧然大波,近年隨臉書、Line購物社團興起,不少民眾兼職網路賣家,但因為該類營業人多以個人帳戶收款,難以掌握課稅。為此,財政部自2021年6月底發函給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詢問定期提供高頻存入個人帳戶資料可行性。目前已完成相關規範 於2023年1月1日施行。

二、法源及規範
稅籍登記規則 111.08.08  修正發布之第 3、4、8、11、20  條條文
增訂第4-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4 (摘錄)       
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

九、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者,併含其向各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
4-1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名稱。

根據台財稅字第11100579090號令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金融機構應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之前二點所定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首次應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

三、適用對象及影響
交換資料標的為:
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下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外,於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排除其中屬金融機構運用內部系統自動作業得辨識之下列存轉匯入交易 例如:政府機關撥付之補助款、信用貸款、利息收入…等等),針對疑似銷貨而產生收入的金流做資料交換。

對網路賣家影響:
111.08.08  修正後稅籍登記規則 對辨別網路賣家一事資訊更為透明,網路賣家不僅於稅籍公示資料須載明全部經營的交易平台,並且亦於自己架設的網頁公布統一編號,讓消費者一眼就明白該賣家有無依規定去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稅籍登記。
並且,過去未依規定登記之網路賣家,多使用個人帳戶收受交易款項,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金融機構交換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後,更容易讓稅捐稽徵機關掌握金流狀況,並進一步去檢視該賣家有無已達到稅籍登記標準而漏未登記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