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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常見Q&A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常見Q&A

Q1: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等情況時, 應如何處理?
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令)

Q2:買方取得賠償款需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A:買方取得賣方支付之賠償款,因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稱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年7月2日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

Q3: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A: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並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

Q4:小規模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何時申報?
A: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Q5: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費未載明營業人名可否扣抵?
A: 公用事業產製帳單抬頭為105年1月後者:
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

Q6: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未及申報,可延期申報嗎?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Q7: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A: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 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

Q8: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應如何處理?
A: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

Q9: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記載錯誤可否更改?
A: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Q10: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A: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

Q11: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之營業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如何申報?
A: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申報書時,應在其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右方空格內打「ˇ」,稅額計算欄內可以不必填寫,亦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應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機構。
總機構本身個別營業部分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方法相同。
總機構另應彙集自行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送之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乙份,計算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並在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右方空格內打「ˇ」,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稽徵機關申報。

Q12: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不實憑證?
A:確認交易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應妥為保存,對其提示之資料亦應加以影印備查,以確認銷貨人之身分,並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推銷員進貨及收取其交付之統一發票。
確認收取之統一發票:收受之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並核對統一發票內容之品名、數量、單價等是否與進貨相符。
以劃線、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付款: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並最好均能以劃線、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付款;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時,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保存交易過程之相關憑證:交易產生之合約書、簽約人身分資料、送貨單、卡車過磅單、貨款支付證明、運貨貨物簽收單據等均應保存,以作為日後稅務機關查核時,佐證有進貨事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