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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申報常見疏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 常見疏漏
  1.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稅額亦需申報。
  2. 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3. 申報銷售額前,應逐筆檢查有無已開立之發票,誤予截角,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稅額情事。
  4. 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5. 勿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6.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7. 收銀機油墨應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致造成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而受罰。
  8.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
常見為下列:
  • 憑證不合規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
  • 交際應酬用
  • 酬勞員工個人
  • 自用乘人小汽車。
  1. 採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非本業之商品、勞務或固定資產,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2.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