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文章

營所稅申報常見疏漏

營所稅申報常見疏漏
1.短漏報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
  • 公司因竊盜損失、車禍支付相關醫藥費、賠償金等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列,惟納稅義務人往往申報全額之費用(損失),卻漏報保險公司理賠收入。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取結清款項及孳息,未列報於當年度非營業收益項下,致漏報所得額。
  •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將其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 營利事業外銷收入之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條之21款規定,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認定,而非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作為收入歸屬年度。
  • 營利事業已交付開立銷貨發票之貨品,收入已實現,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股東或同業,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
​​​​​​​2. ​​​​​​​​​​​​​​營業成本虛增
  • 營利事業依進口報單所記載進口稅及貨物稅先行報進貨成本,其後又依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重複列報進口稅及貨物稅。
  •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卻以銷貨折讓處理,未於存貨帳中將退貨入庫記入,至期末存貨少記,虛列當期銷貨成本。
  • 營利事業主為買賣業,部分加工分裝加工產品,惟將所有製造費用帳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未分攤至期末存貨,致虛列當期成本。
3. 營業費用&非營業支出虛增
  • 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消費支出。
  • 營利事業列報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開各項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罰鍰,營利事業因違反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處罰之罰鍰,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營利事業以無僱傭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等費用。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足資證明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明文件(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銷售合約 等)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一律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惟營利事業因該年度虧損而中斷提列攤銷或折舊費用,於嗣後年度補提時已逾應提列年度,其中斷年度之攤銷或折舊費用不得補提。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惟該被投資公司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 業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屬尚未實現之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不得列報。
  •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大於8萬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未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2項規定帳列資本支出
  • 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倒閉致債權一部或全部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債務人為營利事業者,存證函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因取具之存證函寄送地址債務人倒閉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致與前開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