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存根聯或扣抵聯、收執聯之處理規定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依此,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均得向買受人(銷售人)取得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影本,並經由買受人(銷售人)蓋章證明,以影本代替作為記帳(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買受人為乙公司之統一發票,甲公司卻不小心將發票存根聯遺失,旋即與乙公司聯繫,並取得乙公司蓋章證明之收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之存根聯。嗣甲公司雖被查獲遺失發票存根聯涉及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銷售額之5%裁處罰鍰5萬元,惟因甲公司已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即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該局同時呼籲,為降低遺失統一發票造成之風險,營業人應儘速導入使用電子發票。因為電子發票之開立或接收均在雲端進行,發票資料儲存於雲端,安全有保障。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700)
何謂”已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
1.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的影本。
2.取得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的影本。
3.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
4.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
5.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