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常見組織型態有獨資合夥(商號行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責任、租稅負擔及其他常見因素如下,企業主可考量下列幾點問題,做出適當的選擇。
一、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現行公司組織必需要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合夥原則上使用統一發票, 符合條件得向當地稽徵所申請使用免用統一發票。
申請使用免用統一發票條件略述:
1.每月營業收入未超過20萬元。
2.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
3.零售業非批發
稽徵所會綜合上述條件並考量當地租金水準及行業性質,是否會核准免用統一發票,視個案情形而定。
二、租稅負擔比較
稅目 | 公司 | 行號 | ||
使用發票 | 使用發票 | 使用收據 | ||
營業稅 | 稅率 | 5% | 5% | 1% |
徵收 |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 依核定金額,按季徵收 | |
計算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稅額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稅額 |
核定銷售額 * 1% = 應納營業稅; 進項稅額的 10% 得另外申請扣抵應納營業稅 | |
暫繳申報 | 申報期限 | 每年9/30前依上年度已納稅額50%申報繳納 | N/A | N/A |
營所稅所得 | 所得 | 依實際情況 | 依實際情況 | 依核定數 |
稅率 | 20% | 屬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 N/A | |
盈虧互抵 | 達成條件可後抵10年(註1) | (註2) | ||
未分配盈餘 | 分配期限 | 次年6/30前決定分配金額 | N/A | N/A |
稅率 | 5% | N/A | N/A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其要件如下:
1.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如期申報。
註2: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三、客戶分布的區域範圍?是否遍及全國?
獨資合夥名稱僅限區域性,假設在台北設一間"七七七商號",別人也可以在台中市開一間同名字的商號。
而設立公司則是全國有排他性。
四、法律責任差異為何?
1.獨資及合夥:不具備獨立的法人格,對其營利事業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此外,因不具備獨立的法人格,銀行借款其額度是與個人綁在一起,會連帶影響個人信用。
2.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該類型公司與出資人(股東)法律上為不同的個體,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五、股東人數是否很多?組成複雜?
在合夥組織的型態下,若有應變更之事項或決議,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公司組織下,若有應變更登記事項,按事件別行使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其決議大部分是需要部分表決權同意即可。
故若股東人數眾多,考量到日後決策執行的效率,應成立公司組織較優。且若股東組成複雜,考量前點所述無限清償責任,不宜用合夥組織。
六、其他常見因素
1.往來廠商為舉證成本費用需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通常為統一發票)用以申報營所稅或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
若獨資合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即小規模收據,該憑證在所得稅法上有限額限制且無法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故部分廠商不喜歡拿該類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