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如原股東放棄認購新股,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公司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之親屬認購時,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得公開發行或洽特定人認購。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並由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者,則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股權予特定人,原股東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甲君係未上市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106年間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案,並授權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細節,復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按每股面額10元發行;甲君放棄增資新股認購權,轉由甲君之子乙君依每股10元認購增資發行新股10萬股,實質上是甲君藉由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使公司就甲君未認購部分依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為該特定人,使甲君之子乙君得以遠低於每股淨值235元之每股認購價格10元認購股權,此種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依實質課稅原則,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就每股淨值與每股認購價格之差額225元,按認購股數10萬股,核定贈與總額2,250萬元,課徵贈與稅。
(目前係採增資時每股淨值與認股價值的差額計算贈與,並非增之後的淨值)
該局提醒,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者,該原股東務必記得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9)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得公開發行或洽特定人認購。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並由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者,則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股權予特定人,原股東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甲君係未上市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106年間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案,並授權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細節,復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按每股面額10元發行;甲君放棄增資新股認購權,轉由甲君之子乙君依每股10元認購增資發行新股10萬股,實質上是甲君藉由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使公司就甲君未認購部分依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為該特定人,使甲君之子乙君得以遠低於每股淨值235元之每股認購價格10元認購股權,此種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依實質課稅原則,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就每股淨值與每股認購價格之差額225元,按認購股數10萬股,核定贈與總額2,250萬元,課徵贈與稅。
(目前係採增資時每股淨值與認股價值的差額計算贈與,並非增之後的淨值)
該局提醒,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者,該原股東務必記得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錢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9)
更新日期:108-08-22